• 首页
  • 最新资讯
  • 征期热点
  • 产品服务
  • 法律服务
  • 财税课堂
  • 继续教育
  • 智库精选
  • 服务中心

敲黑板!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注意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1-08-24    国家税务总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带你了解: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