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最新资讯
  • 征期热点
  • 产品服务
  • 法律服务
  • 财税课堂
  • 继续教育
  • 智库精选
  • 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是否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2-11-2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财政部门,其中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的,提交市财政征收局,其他的提交所在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在收到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除向税务机关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