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 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 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