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 应在授(获)奖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依纳税人需求,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 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3. 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4. 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5.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 号)
第一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