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办理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2 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 1 份 | 查验后退回 | |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 |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 1 份 | 无 | |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1 份 | 查验后退回 | |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 份 | 无 | ||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1 份 | 无 | |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和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份 | 无 |
2.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 份 | 无 | |
2 |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 1 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依纳税人需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4. 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5. 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 30 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6.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7.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
第二条 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第六条 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三)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已按上款规定报送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