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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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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事项描述】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原件

1


2

刊登遗失声明报刊

原件

1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