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工会经费)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 份 | 无 | |
2 | 2 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7.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