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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与境内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是否需要同时为自然人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发布时间:2026-11-03    天津市税务局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